美国司法部、专利局和标准委三部门联合发布:撤回2019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声明
作者:吴征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凯西·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美国专利商标局致力于创造激励机制,以产生更多创新,尤其是在关键技术领域,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的广泛影响。”,“如果不加大对可能成为国际标准的技术研发的投资,就不可能打造我们在新兴行业的全球领导地位。我们还需要美国更多的大型跨国公司以及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参与全球标准制定组织。我将支持任何创新,推动美国经济的可持续长期增长。”
“2019年声明的撤回将加强美国公司参与和影响国际标准的能力,这些标准对我们国家的技术领导至关重要,将有助于今天和明天的全球技术市场”。负责标准和技术的商务部副部长兼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主任劳里·洛卡西奥(Laurie E. Locascio)表示。“在我们收到的众多深思熟虑的利益相关者意见中,一个共同点是,我们致力于采用美国行业领先、自愿、基于共识的标准开发方法。这种方法始终提供最佳的技术解决方案,我全力支持。”
助理司法部长乔纳森·坎特(Jonathan Kanter)表示:“反垄断部门将仔细审查任何市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扼杀违反法律的竞争,特别是那些对中小型企业或高度集中的市场造成过大影响的滥用行为。”,“我希望我们的逐案处理方法将鼓励达成F/RAND许可证的诚信努力,并为反垄断执法政策创造一致性,从而使竞争在美国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蓬勃发展。”
在行使其执法职责时,司法部将逐案审查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或标准实施者的行为,以确定任何一方是否参与了导致反竞争使用市场力量或其他损害竞争的滥用过程的行为。此外,根据拜登总统的行政命令,各机构计划在影响竞争、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交叉的问题上继续酌情合作。
标准制定组织(SDO)和SEP在合理和非歧视(RAND)或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条件下的广泛和高效许可(统称为F/RAND)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进一步的消费者选择,并提高行业竞争力,包括新兴技术以及新的和中小型市场进入者。
SDO可要求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各方自愿承诺按照F/RAND条款提供标准所必需的专利。具体的F/RAND承诺是因SDO而异的合同义务。美国法律和法规管理这些合同义务的解释,并以其他方式管理参与SDO的各方的行为。
结语
此次,美国三部委时隔六个月后,做出撤回2019年声明的决定,可以说承受了美国国内的巨大压力。
就在两天前,6月6日,两位美国国会议员Bill Posey和Scott H. Peters向美国总统拜登致信(致信全文已共享在文尾“知识星球”),同时抄送美国司法部长、美国商务部长、美国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明确表示反对2021年声明草案,并敦促拜登保持2019年声明。
其理由也是目前反对派一方一直质疑三部门此次修订合法性的问题。认为在去年12月发布意见征集时,只有美国司法部长身份获得正式确认,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和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主任都未或正式确认。近期,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刚刚正式上任,而拜登对国家技术标准研究所主任的提名才刚刚获得美国参议院的确认。
而另一个理由就是主打“中国牌”和“美国安全牌”,将此次拜登政府的改革视为削弱了美国创新领导地位,将竞争优势拱手让给外国政府和企业,危害美国国家安全。
这在本次三部门意见征集中的反馈中,持类似观点的不在少数,包括美国参议员、学者和一些鹰派的人士,都认为这将使中国在其中获益。
实际上,拜登政府此次授意三部门重新审查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与其要重新加强反垄断执法是一套“组合拳”,目的就是促进美国竞争,这一点与欧盟有很大程度的共识。
而且此次拜登政府对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调整,实际上并非是美国一家在进行,随后的英国、欧盟、日本都在调整各自的标准,似乎背后有一只拜登政府“合纵”之手在操控。这一点从目前以高通、诺基亚、爱立信等支持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派对于美国、欧盟等政策倾向的持续反对,就可以看得到。
拜登政府似乎在试图联合全球主要技术标准创新国家,制定一套相对统一的SEP和FRAND的指导规范。
这一点,对中国是利是弊,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和前瞻性的研判。
附件:撤回声明(后台回复“2268”获取原文)
撤回2019年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基本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
2022年6月8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和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DOJ)特此撤回2019年12月19日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基本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2019年政策声明)。在考虑了对该声明的可能修订后,各机构得出结论,退出最有利于创新和竞争。[1]
USPTO是一个行政分支机构,负责审查专利和商标申请、授权专利和注册商标,并通过商务部长就国内和某些国际知识产权政策问题向总统提供咨询。NIST是行政分支机构,负责促进联邦机构之间与标准相关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并协调联邦机构参与和使用私营部门标准,强调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私营共识组织制定的标准,并通过商务部长就与国家技术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相关的标准政策向总统提供建议。司法部是一个行政分支机构,负责通过实施反垄断法促进和保护竞争。
USPTO、NIST和DOJ(统称为“机构”)承认,标准开发组织(SDO)以及标准基本专利(SEP)持有人与那些寻求实施受合理和非歧视(RAND)或公平约束的技术的实施人之间广泛而有效的许可,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统称为F/RAND)[2]承诺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进一步的消费者选择,并提高行业竞争力,包括新兴技术和新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他们在标准生态系统中的参与对于在当今充满活力的市场中促进创新和创造就业机会至关重要。
体现在我国宪法、法规和条例中的美利坚合众国法律;由法院解释和管理;而司法部和其他机构的强制执行,可以促进这些目的。在行使其执法职责时,司法部将逐案审查SEP持有人或标准实施者的行为,以确定任何一方是否参与了导致反竞争使用市场力量或其他损害竞争的滥用程序的行为。
[1] In withdrawing the 2019 Policy Statement, the agencies do not reinstate the January 8, 2013, Policy Statement on Remedies for Standards-Essential Patents Subject to Voluntary F/RAND Commitments issued by the DOJ and the USPTO. 在撤回2019年政策声明时,各机构没有恢复2013年1月8日关于受司法部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基本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
[2] A patent is subject to a RAND or FRAND commitment when a patent holder has voluntarily committed to make available a license for the patent on RAND or FRAND terms while participating in standards-setting activities at an SDO. SDO members may commit to license all of their patents that are essential to the SDO standard on RAND or FRAND term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tatement, F/RAND refers to both types of licensing commitments. Commenters frequently use the terms interchangeably to denote the same substantive type of commitment. The specific RAND or FRAND obligations are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that vary by SDO. 如果专利持有人在参与SDO的标准制定活动时自愿承诺按照RAND或FRAND条款提供专利许可,则该专利受RAND或FRAND承诺的约束。SDO成员可承诺按照RAND或FRAND条款许可其所有对SDO标准至关重要的专利。在本声明中,F/RAND指的是两种类型的许可承诺。评论者经常互换使用这些术语来表示相同的实质性承诺类型。具体的RAND或FRAND义务是因SDO而异的合同义务。